福建新开工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工程,监理评价分不纳入评价计算范围
        11月30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出通知,对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规则进行优化调整和明确,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住建厅针对该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新开工或已开工但尚未纳入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工程总造价400万元以下(以项目监管系统首次登记的为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行为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分不纳入评价计算范围。
        修改:监理企业参与评价期间,没有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每日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评价分按照当日相应行为的行业平均分计算。项目实施行为、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的季度信用分,分别按照企业当个季度每日累计评价分的算术平均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连续6个月没有对工程项目监理实施行为(含监理合同包所有标段)进行评价的,该项目实施行为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分不再纳入评价计算范围,直至该项目新的评价(含监理合同包任一标段)开展并生效。已完工(竣工)登记的项目,不再继续进行项目实施行为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
        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中“3.1工程质量类奖项”评价标准修改为:企业在闽工程项目近2年内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奖项的每项得10分;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 、“闽江杯”奖项的每项得5分;获得“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每项得2分(同一企业在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类“闽江杯”或优质专业工程奖只加一次)。
        获得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不含专业工程),且工程达到“闽江杯”评选范围要求的规模,每项加1分(满分10分)。联合体均予以加分,有效期两年。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原则上应于奖项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录入)。
        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中“4.2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的4.2.1-4.2.4的评价依据修改为:事故调查报告有提到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相关问题或责任的,属负有监理责任。
        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中“4.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的4.3.8修改为: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负面信息披露的,有效期一年:受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面信息披露,每1次扣5分;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面信息披露,每1次扣2分。评价依据:负面信息披露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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