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henbx@jtzyzg.org.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5层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1000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0月28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水运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对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具体事务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分类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分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2个专业类别。取得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报考时所选的专业类别申请注册。

第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4类。申请注册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满足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要求。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正式受聘于一家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的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已执行完毕;

(五)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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