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过程视频影像管理制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管控,逐步全面实现检测过程可视化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行为,结合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检验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依规检测、科学检测、诚信检测,严禁出现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按标准进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可追溯管理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过程视频影像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过程可追溯。视频影像应保证清晰连续、画面完整、时间记录准确,不得篡改影像资料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相关视频影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个月。

(一)检测机构应在以下检测项目的检测场所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检测机构可在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场所配置视频监控设备:

1.混凝土抗压强度;

2.钢筋、钢筋接头拉伸性能;

3.水泥胶砂强度;

4.混凝土抗渗试验;

5.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燃烧性能(包括单体燃烧、燃烧热值、不燃性、可燃性、氧指数);

6.防水卷材的可溶物含量;

7.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

8.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平面变形性能;

9.简易土工试验;

10.砂石常规检验;

1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二)检测机构应对以下检测项目采用录屏或摄像的方式记录检测数据的采集过程:

1.混凝土抗压强度;

2.钢筋、钢筋接头拉伸性能;

3.水泥胶砂强度;

4.防水材料拉伸性能;

5.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单体燃烧、燃烧热值、不燃性;

6.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

7.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平面变形性能;

8.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三、完善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数据及时上传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并通过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结论页,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以下检测项目的检测数据应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1.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

2.钢筋、钢筋接头力学性能;

3.水泥胶砂强度;

4.防水材料拉伸性能;

5.保温材料压缩强度;

6.其他涉及力值的检测项目。

(二)以下检测项目应通过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结论页:

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要求的检测项目;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包含的检测项目;

3.其他需要通过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

四、规范检测业务的转出行为

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时,应立即停止检测业务,并及时通知相关检测业务的委托方,同时妥善保管好检测样品。待委托方重新将检测业务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后,将已接收的样品有序转出,严禁检测样品的丢失和混淆。

五、从严落实检测工作质量责任

为进一步压实压细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检测管理工作,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覆盖收样、样品制备、样品检测、数据上传、报告编制等质量管理体系。检测机构应设专人开展视频影像资料自查,每一检测项目的自查比例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20%,并形成自查台账。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审核和批准人员应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进一步加大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并将视频影像留存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或留存的影像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责令改正,对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按标准进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保温材料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28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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