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AA、A级信用企业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协[2020]9号

各相关单位: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AA、A级信用企业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

          2020年3月16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AA、A级信用企业测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测评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评价实施细则)》(建协监〔2019〕2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测评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测评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测评内容包括否决项目、基本项目和附加项目(见附件1)。凡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否决项目中的任何一项即予一票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测评,其它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测评表》(见附件1)评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二个等级。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良,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良好,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类划分标准为: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

       第三章 测评实施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测评,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检测分会会员单位中测评实施,检测分会会员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第八条 根据鼓励先进的原则,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AA级信用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5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A级信用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0家。

       第九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负责总体组织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为充分体现测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及权威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将组织本协会相关人员及业内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核查、现场测评。

       第十条 申报四川省AA、A级信用测评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申报机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测评表》中“申报机构自测”部分,一式两份(详见附件1);

       2、《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测评申请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

       3、检验检测机构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诚信建设成效及发展战略等);

       4、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相关注册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仪器设备台账;

       6、近三年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纳税证明;

       7、近三年获奖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8、与信用测评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测评四川省AA、A级信用检验检测机构的流程如下:

       1、各申报单位应将所有书面材料提交至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

       2、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负责对各会员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将组织核查专家组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4、核查委员会对现场核查后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召开测评会议,以评分由高至低的方式确定测评结果;

       5、测评结果将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核查委员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抽派协会专家库成员组成,测评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测评会议必须由核查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测评结果有效期为3年。测评有效期内,如出现重大不良行为或否决项目中的任何一项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信用等级称号,并在全省检测行业内通报,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测评。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申请信用测评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参与信用测评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 本次测评不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点击下载: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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